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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所得 别忘了要缴税

时间:2014-05-22 08:32    来源:城市快报  

 

  我国投资理财市场持续升温,使得股票、基金、债券等理财产品走入市民日常生活中。互联网金融产品近期也受到了年轻理财族的热捧,但很多投资者对于投资理财是否应当纳税、如何计算、何时缴纳并不是非常了解。为此,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投资理财产品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投资股票

  个人投资股票主要涉及两种收益。一是转让环节的价差收益,另一个是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收益。

  1.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应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属于免征范围,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

  2.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征税范围。对持有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股息红利,采取差别化方式征税,即依据股票的持股期限对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减计(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计比率)。对持股超过1年的,减按25%计算;持股1个月至1年的,减按50%计算;持股1个月以内的,全额计算。(如果采取的是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即派送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确定收入额)。

  3.外籍个人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已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境外国家地区的外籍人员,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中相应的协定优惠税率。

  投资基金

  个人投资购买基金产品也涉及两种收益。一是买卖或申购赎回基金获得的价差收益;二是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分红收益。

  1.买卖封闭式基金单位和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是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在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阶段,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特别的是,对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则在基金分配给个人时征税。

  因此,不管购买的是传统的基金产品,还是借助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间接购买的基金产品,虽然在基金分配收益上未体现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基金在取得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企业的收益时就已被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就不再扣缴税款了。

  投资债券

  1.个人取得的国债、教育存款专户,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持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记者 朱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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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理财,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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