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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在厦售不动产要多交税 二手房不受影响

时间:2014-05-09 22:38    来源:泉州网  

  泉州网讯(记者林维真)6月开始,厦门的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要调整了。厦门地税局网站关于公开征求营业税成本利润率意见的通知显示,厦门各类行业企业的营业税将作调整,其中销售不动产(不含销售保障性住房)的营业税成本利润率将由原来的10%调整为15%。不过,业内人士表示,这对厦门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没有任何影响,对一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影响也非常有限。

  销售不动产成本利润率调为15%

  据了解,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据此,厦门地税局拟对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作如下调整:建筑业为8%;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为10%;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含销售保障性住房)为15%;销售保障性住房为5%。

  一手房交易受调整影响非常有限

  而根据厦门现行的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定为10%。此次调整,是否意味着一、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要多交?

  “此次调整,对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没有任何影响,对一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影响也非常有限。”厦门地税相关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因此,营业税成本利润率只有在特定交易价格又没有同类应税行为价格参照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房产销售价格如果正常,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不需要核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自然用不上。

  厦门地税相关人员介绍说,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或无偿赠送的,仍然按现有存量房计税评估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不会使用营业税成本利润率核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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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厦门,不动产,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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