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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为何“等米下锅”

时间:2013-11-04 17:5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核心阅读】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往往更依赖执法手段处理,不大愿意提起诉讼;群众尽管知道贻害匪浅,却无力用“法”维权,这就是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难题。5年前成立环保法庭的昆明,一直在寻找破题之路。尽管多有创新,但待解的难题依然不少。如何让司法成为遏制环境违法的常规渠道?需要更多探索和支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近5年来,共受理各类涉环保案件106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仅6件。”这是近日发布的《2013年度昆明中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绿皮书披露的信息。

  作为全国较早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城市,云南昆明市在执法、诉讼、执行等机制方面屡有创新,但也面临环境公益诉讼不易开展等问题。

  400余件涉环保诉讼,严判严罚增加违法成本

  雷某购买了一辆液氨槽罐专用运输车,请吴某帮忙开到乡下拦河坝周边小河排放车罐内的氨气。到达地点后,吴某用橡胶制水管将氨气排放到沟渠内,后被村民阻止。经调查,排放氨气的沟渠系农用水源,排放行为导致周边农户种植的蔬菜及鱼塘内的鱼类不同程度受损。

  审理此案的昆明市安宁法院环保法庭认为,雷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云南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打击向水体偷排有毒物质的犯罪行为,也是云南首例向水体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由于行政执法手段较软、处罚数额较低,现实生活中,环境侵权人往往以较小的违法成本,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如何创新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王向红介绍,2008年12月11日,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随后,下辖的安宁、寻甸、盘龙、宜良、石林5家基层法院也分别成立了环保法庭及环保合议庭。这些审判机构通常被简称为“环保法庭”。

  近5年来,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共受理各类涉环保案件106件,5家基层法院共审理涉环保案件超过300件,其中不少案件都是云南环保相关方面的“第一案”。虽是“摸着石头过河”,但环境保护审判工作也因不断创新而打开了新局面。

  王向红举例说,比如创新审判机制,实行涉环保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四合一”审理、执行模式,集中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二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并负责执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结束了长期以来环境司法权分散行使的状况;创新执法机制,昆明市公检法相继成立了环保公安分局、环境资源检察处和环境保护审判庭,在全国首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执法的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等。

  设立救济资金专户,接收公益诉讼赔偿金

  2010年6月,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受理了由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被告昆明三农公司、昆明羊甫公司污染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一案。这是云南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起诉,并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启了昆明中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破冰之诉。

  通过审理,法院判决两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

  王向红认为,设立“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是昆明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一大贡献。昆明规定,被告败诉应当承担的赔偿金应向公益诉讼救济资金支付;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向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申请诉讼费用;修复环境的费用也由救济资金支出。这一规定彻底解决了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及诉讼利益归属问题,在全国属首创。

  据了解,昆明还专门出台规范性文件,首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程序设置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包括确定了公益诉讼人即原告的主体资格,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定位为公益诉讼人,不再称为原告;创造性地规定了禁止令制度,当出现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等情形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颁布禁止令,及时禁止被告的相关环境侵权行为。

  昆明还提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要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通过法院审判,让侵权人依法支付赔偿金,实现生态修复。

  2010年,戴某等6人在安宁市下元良村委会小菁口村民小组落水洞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44.3512万元的矿产资源损失,而且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在给予刑事处罚后,安宁市国土资源局又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起诉6名被告。经昆明中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6名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专户支付赔偿金44万余元。这笔赔偿金被全部用于安宁水源保护区内的全国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集中植树,修复生态。

  受理案件少,部分环保法庭至今未审过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量少的情况依然突出。据媒体报道,昆明的环保法庭,除中院外,其他法院均未受理过公益诉讼,处于“等米下锅”的状况。

  王向红分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案件很少,法院不能主动找案件;二是受传统思维影响,一些行政机关还是习惯于用行政执法手段处理环境违法行为,不太愿意提起诉讼;三是环境违法案件的证据收集很困难,取证费、鉴定费都比较高,尤其是对民间环保组织来说难以承受;四是有的群众环保意识还不强,有的群众具备了环保意识,却欠缺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按目前的规定,公民不能成为公益诉讼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

“有的群众连侵害自身权益的环境污染事件都不起诉,更别说公益诉讼了。”王向红认为,针对取证费、鉴定费高的问题,目前“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是专款专用,即一起案件的赔偿金只能用于这起案件涉及的生态修复,今后有没有可能为其他案件支付取证费、鉴定费,值得探讨。

  王向红说,下一步,还要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与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此外,还可建立与减刑、假释相衔接的机制,规定破坏环境的犯罪人员只要认真执行判决关于环境恢复等内容的,就可以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

  作者:胡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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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环保,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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