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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有质量问题 不能换?

时间:2015-04-12 23:16    来源:泉州晚报  

  购买了特价衣服、鞋子,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时,商家却以特价商品为由不允许退换。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特价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任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都是违法的。□记者吴志明实习生陈炼萍

  案例

  购买特价商品有质量问题退换被拒绝

  2014年12月,安溪消费者林小姐在该县县城某服装专卖店购买一件衣服,回家后发现里面的线裂开,便要求商家退换。商家承认质量问题,但称该衣服属于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林小姐便向安溪县工商局投诉。

  2015年2月,市民张先生在晋江一家商场以129元的价格买了一双原价329元的品牌运动鞋。没想到,只穿了几天,其中一只运动鞋鞋底竟然裂胶了。张先生要求商场换一双新鞋子。但商场销售人员指着“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牌告诉张先生,鞋子出现问题商家只负责修理,不能退换。几经交涉未果,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晋江市工商局投诉。

  调解

  经工商介入商家给予更换产品

  安溪县工商局接到林小姐的投诉后,经了解,证明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营者解释称该衣服属特价商品,概不退换,里面裂线属于正常现象,用缝衣针缝上就行,不是质量问题。

  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指出,“特价商品不退换”属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件新的衣服。

  晋江市工商局也对张先生的投诉内容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商场特价鞋柜前还摆放了一块醒目的“温馨提示”,上写“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调解过程中,商场工作人员也表示给宋先生的消费凭证上明确注明了特价商品不能退换,而且鞋柜的告示牌上也写得明明白白。张先生不但知道事实,而且也接受了商家这一规定,现在不应该反悔。

  晋江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商场负责人进行耐心解释。最终,商场为张先生更换了一双同款同价的运动鞋。

  提醒

  打折促销商品同样享受三包服务

  泉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至今,他们接到类似的投诉有44件。

  该负责人表示,很多商家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特价商品不退换”,致使许多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自认倒霉,不再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商家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此两个案例中,商家的行为和《消法》的规定相违背,理应对消费者履行换货或退货的相关手续。工商部门提醒,商家如打着“特价”商品旗号,做出“概不退换”的声明,规避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发现了可打12315申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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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特价商品,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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