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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招拆招:汽车消费纠纷现象剖析(下)

时间:2015-07-02 23:57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见招拆招之一:加强教育引导,让经营者经营更诚信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让汽车经营者守法自律,是减少消费纠纷的根本所在。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可经常开办汽车消费专题讲座,向汽车经营者宣传、讲解新《消法》以及《合同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明白:企业只有在消费者认为是可靠可信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发展。

  让信用创造财富,是汽车经营者需要树立的一个重要理念。工商部门应把合同规范监管工作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相结合,建立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不定期召开行政约谈会,举办汽车销售企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题培训班,对带有普遍性特点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和提醒;对于守合同重信用的先进典型汽车销售企业,授予相关荣誉,广泛宣传企业先进事迹,促进整个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见招拆招之二:加强宣传教育,让消费者消费更理性

  应广泛开展消费维权进农村、进社区、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的“五进”活动以及“消费教育万里行”活动、“天天3·15微信公共平台”活动等,向广大汽车消费者宣传新《消法》以及《合同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规章,让消费者认识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明白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牢记购买汽车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以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正确维权途径及方法,引导消费者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理性消费方式。

  见招拆招之三:加强监管执法,让违法企业受惩戒更严厉

  工商、物价、质监、交通等部门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着力扭转汽车经营者“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响应的约束汽车经营者机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公示、警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汽车销售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汽车销售企业(4S店、专营店)与汽车维修企业(4S店、汽修厂)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汽车销售企业与汽车维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强制加价搭售车险、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维权、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傍名牌”、合同违法及其他违法行为。此外,应在地方政府的牵头下,与物价、质监、交通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增强执法合力,加强对汽车销售、维修企业的监管,制定并推广使用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见招拆招之四:加强平台建设,让维权效能更高

  汽车消费维权,需要政府部门、媒体、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比如玉林市工商局积极构建消费纠纷调解与诉讼的法律援助体系,搭建消费维权平台,积极发动律师等维权人员参与消费维权。今年1月初,该局指导玉州区工商局组建了一支由律师、消费维权服务站负责人、企业家、非公党支部的党员共8人组成的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福建省厦门市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成立了由汽车检测、维修、研究、服务、行业协会等方面的13名专家、学者组成的消保委汽车专业委员会,在提供专业维权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经验应在更多地方推广。

  此外,应积极推动建立汽车消费维权“诉转案”机制,探索把工商12315、物价12358、质监12365等消协理事单位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整合。可考虑建设以12315为主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维权互动、增强协同维权的合力,以进一步提高维权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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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汽车消费纠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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