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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口锅子超市多收39元 消费者强势要求以一赔十

时间:2015-06-07 22:52    来源:中国江苏网  

  自从《新消法》出台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加强,该是自己的权利,必须一争到底,市民何女士就是这样一名消费者,近日,何女士在超市买了口锅子,付款后发现,超市收取的金额比标价要高出大几十,她便向超市提出了以一赔十的要求,熟悉新消法的人都知道,一赔十只适用在食品类别上,商品一般都是一赔三,但何女士的态度非常坚决,而且理直气壮,就是得一赔十,这是为什么呢?

  何女士说,他们一家经常在和平北路的明都超市购物,5月31号那天,她和丈夫在这里买了一只无烟炒锅,结帐之后发现,这个价格存在差异,标签上是219元,小票上却是258元,显然,超市多收了39元。于是何女士就问超市是哪里出现了问题,超市方说补差价,何女士觉得既然是超市方出错了,那得以一罚十啊,“人家偷你的东西,也是一罚十,你们出了差错,也应该一罚十,怎么才39块呢?”

  没说几句,何女士就多次提起超市对消费者实施的“一罚十”规定,原来早在两年前,何女士一家老小全家出动,到这里置办年货,买了一推车的东西,不料结账时不知什么原因,漏付了一包松子的钱,超市方让何女士以一赔十,赔了八百多元。

  这个经历让何女士刻骨铭心,所以现在何女士认为,超市也应该以“一罚十”来解决。可超市却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作出赔偿。第二天,何女士再次来到明都超市进行协调。超市的一位姓蒋的经理,带着记者来到货架旁解释,何女士遇到的价格差问题是售货员没有及时收掉老标签所导致,“以这个为准 原来的牌价是夹在这个上面,卖的价格是标在这里,她看到是这个,就以为是这个价格 。”

  蒋经理承认,近期商品调价,个别老标签没有及时取掉确实是超市的错,可以按差价作出“一赔三”的处理,但何女士不依不饶,非要一赔十。

  据了解,对于食品,《新消法》规定“退一赔十”,而对于其他商品,是“退一赔三”,不过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对此规定,蒋经理表示,这次的情况属于疏忽大意,并不是有意欺诈,所以只能做出“一赔三”的处理。

  何女士认为,超市多收钱就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蒋经理拨通了武进工商部门的电话,希望他们能给个处理意见。何女士又向工商人员述说了当年的被罚经历,认为自己也是因为一时疏忽而被超市一罚十,现在超市的疏忽也至少应该一罚十。在了解前因后果之后,武进工商人员与超市方作了沟通,最后超市同意赔偿五百元。

  真是无巧不成书啊,我们相信何女士当年漏付钱是一场误会,也相信超市这次多收钱也不是有意而为之,双方心里都感到冤屈。所以说,人与人之间还是要有个起码的信任,凡事有商有量,相互谅解,也许事情的解决就会变得简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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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买口锅子超市多收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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