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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缴费比重将适当提高

时间:2016-01-13 09:4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城乡居民医保合并 个人缴费比重 适当提高

  郭晋晖

  [到2014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实际筹资409元。人均财政实际补贴324元,人均财政补助占到人均筹资的79.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近两年之后,国务院12日正式对外公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也将实现“二合一”,它们将被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这份名为《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称,新建立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上实现统一。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意见》提出,建立统一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还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在现行制度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医保待遇各有所长:城镇居民的医保目录向城镇职工看齐,住院报销药品范围大于新农合;新农合虽然报销范围小,但可以报销一部分门诊费用。

  自2013年之后,一些地方已经先于中央进行了城乡医保的整合。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一些整合地区出现了基金收支不平衡加剧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在筹资水平没有相应增长的情况下,待遇水平的大幅上涨导致了基金入不敷出。

  卫计委官网12日刊登的一份对《意见》的解读显示,目前,部分省份、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某省已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该省人社厅一位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当地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只有城镇职工的六分之一,医保支付时却采用与城镇职工基本相同的目录,医保待遇的差别也只有10%,入少支多必然导致基金收支不平衡。

  虽然《意见》也提出“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但在上述官员看来,提高个人缴费的空间并不大,当地也采取了一些与收入挂钩的缴费上涨机制,但每年个人缴费提高的数额非常有限,根本不足以弥补基金支出的缺口。

  财政补助对于城乡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政补助已经占到了人均筹资的80%。

  人社部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到2014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实际筹资409元。人均财政实际补贴324元,人均财政补助占到人均筹资的79.3%,人均筹资中个人缴费为85元,占人均筹资的20.7%。

  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专家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于存在报销待遇的差别,政府因此从公平性出发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但从地方先期实践来看,统一待遇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加剧了城乡医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如何保持城乡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成为未来政府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人社部数据称,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437亿元,增长48.0%。支出增幅高于收入增幅9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结存212亿元,比上年减少4亿元。

  对于备受业内关注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新制度是由卫生部门管还是由人社部门管,只是含糊地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就明确要合并城乡医保经办体系,上述说法意味着该体系还将继续分而治之下去。

  《意见》还给出城乡居民医保实施的时间表,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制度整合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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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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