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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拟设5000万份“生死线” 基金上市规则迎巨变!

时间:2017-06-03 12:35    来源:百度股市通  

  基金君发现,昨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双双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对目前交易所交易的基金或产生一些影响。

  综合来看其中最大变化是“终止上市”程序更为细化,重点是两类情况或触发“终止上市”程序:

  第一, 分级基金基础份额和子份额持有人合计少于1000人或者规模合计低于5000万份,且在10个交易日内未消除的。

  (显然,已经出台相关交易新规的分级基金或再迎来上市新规。)

  第二, 除分级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持有人少于1000人,且在60个交易日内未消除的。

  若这一新规执行,将对不少上市交易基金产生影响。目前沪深交易所的这一征求意见稿是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在2017年7月2日之前反馈。

  BTW,在了解新规之前,先了解下上市基金包括哪些?

  类型上有分级基金、ETF、LOF、封闭式基金等。

  类型则涵盖了货币、债券、股票、指数、QDII等大类。

  目前大概有708只上市基金(各类型分开算),占全部基金比例约11%左右

  分级基金将迎上市新规 5000万以下触发“终止上市”程序

  从最新的基金上市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来看,重点是针对迷你分级基金上,或触发“终止上市”程序。

  以深交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显示,为了加强分级基金监管,防范分级基金市场风险,对分级基金设置更为严格的终止上市条件。增加“基金规模低于5000万份”作为分级基金终止上市的触发情形,并对分级基金触发终止上市情形后预留十个交易日的观察期。

  同样,上交所相关规定也有这一条款,“分级基金基础份额和子份额持有人合计少于1000人或者规模合计低于5000万份,且在10个交易日内未消除的”或触发“终止上市”程序。

  究竟哪些分级基金基础份额和子份额合计低于5000万份?大约有14只。不过目前距离一季度末已经有两月时间,其中一些基金的规模已经变化。

  不过,四、五月间分级基金整体规模缩水超过400亿份,可能最终总份额低于5000万份的分级基金数量增多。

  设置基金终止上市观察期

  除了对迷你的分级基金要求严格外,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基金终止上市观察期,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观察期未消除的,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先看看具体条款:

  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发布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基金将终止上市及相关安排等事项,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一)分级基金基础份额和子份额持有人合计少于1000人或者规模合计低于5000万份,且在10个交易日内未消除的;

  (二)除分级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持有人少于1000人,且在60个交易日内未消除的。

  显然,除了分级基金外,还有持有人少于1000人的上市基金也受到影响。

  按照规定,基金上市必须要满足几个硬性条件:

  (一)基金募集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定基本一致。

  因此持有人低于1000人本身就不满足基金上市条件,而这一征求意见稿更为细化。

  其实这一影响面也很广。按照2016年年报数据显示,部分基金产品持有人户数低于1000人。

  此外,沪深交易所要求增加风险提示公告。

  意见稿显示,一旦触发以下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基金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者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基金触发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条件,包括:(一)分级基金基础份额和子份额持有人合计少于1100人或者规模合计低于5500万份;(二)除分级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持有人少于1000人。

  从上述条款可见,沪深交易所对于上市交易基金的约束更大了。

  终止上市后需要提方案明确时间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终止上市方案。

  基金进入终止程序后,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基金转型或清盘等终止上市方案,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终止上市后通过赎回或者财产清算等方式退出,期满仍未完成实施方案的,基金将按照规定被终止上市。

  按照证券意见稿,也规定的更详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布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后,及时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实施方案,如转换基金类型、终止基金合同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且规定:基金终止上市实施方案应当在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后的90个交易日内完成,如涉及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方案执行完毕后或期限届满时及时提交终止上市的申请,基金将按规定被终止上市。

  基金管理人按规则规定向交易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的,交易所在收到完备申请文件后15个交易日内,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终止上市的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关于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及时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披露终止上市的原因、日期及终止上市后相关安排等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信息披露等有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本规则规定发布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当日,或根据交易所要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行情系统等多种渠道,及时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必须说一句,这一征求意见稿还在其他条款处进行修改,未能一一阐述。大家可以上上交所深交所官网下载原文件查看。基金君就不贴出来了,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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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基金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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