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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娜张杰代言康王:“洗不掉的头屑,用康王”?

时间:2013-12-09 15:47    来源:中商联播网  

   在全国走红的《快乐大本营》主持人谢娜近年来风头正劲,凭借其自身的亲和力以及在观众中的好口碑,谢娜已成为了广告商的宠儿。谢娜和张杰夫妇二人牵手滇虹康王,让观众对康王广告加分不少。

  广告中,谢娜说:“头屑反复。”张杰说:“头痒。”谢娜说:“干涩。”旁白男性声音说:“康王温和弱酸,专业去屑。”之后,张杰和谢娜背对背出现在画面中,张杰说:“洗不掉的头屑,用康王。”男性旁白声音说:“康王,发用洗剂。”最后,谢娜手拿康王发用洗剂,说道:“去药店买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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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晓红:

  对这一广告我查了下网上的资料,但是依然不是很明确产品属于什么类型?如果是药品类的,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嘉鹏:

  康王发用洗剂为非处方药,我没有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数据库中查询到。该版本有可能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结合该版本和康王官网上的视频广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标明产品为OTC药品;二是没有标明产品本名;三是没有标明药品批准文号和广告审批文号;四是没有标注使用禁忌和警告语:“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对比康王在官方备案的广告版本都有这些内容。

  同时在康王官网的视频广告中还进行了消费者对洗发去屑用品的满意度对比,声称60%的消费者对去屑洗发水不满意,而康王的消费者满意度达93%,这种对比首先没有科学性,也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的规定(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再者这对于其它的去屑洗发用品来说,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食品、药品广告都属于高风险广告,作为出演该广告的明星,应该对广告的播出版本有所审查,当然这样的审查义务要求的专业水准较高,已经超出一般演员的知识范围。这种情况下,明星应当利用好广告经纪人和职业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对广告进行风险控制。

  北京卫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春荣:

  康王发用洗剂广告词:“去药店买康王”。夸大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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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谢娜,张杰,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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